宣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宣政秘〔2016〕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前介入的范围
重大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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