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张 字〔2017〕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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