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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