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环境监管网格工作移送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格监管主体。
第二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在昌图县人民政府环境监管网格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进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网格主体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网格单位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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