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推进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 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水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 是指水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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