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 发挥法律顾问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加快建设法治交通,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县局政工科承担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下列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
(四)组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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