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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市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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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的精神,按照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66号)要求,省政府确定2015年为“环境监管执法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体系监督体系、企业自律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责任领导的责任人员,并签订责任状。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18个县市区、2个开发区(管委会)、21个省级园区、21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和4805个行政村(居委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在全省统一制定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中,我市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建立辖区内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市级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建立市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并督导各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在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

2、二级网格: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

3、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4、园区网格:省级园区(全市共计23)独立成为网格,与一级网格同受市政府领导;市以下园区或相当于园区的,做为二级网格,受一级网格的领导。

(二)网格内容

1、网格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网格要落实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乡、乡与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之间(部门)加强协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网格要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依托省级建立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完备市、县、乡、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要设立台帐。

4、网格要分类推进。县市区建城区街道办事处与乡(镇)实行分类推进。在县市区建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同时,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5、网格要实行领导分包制度。县市区要建立领导分包制度,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以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同时,要按照“一企一人”的原则,从县(处)级干部开始,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企业确定分包干部,明确分包责任,从而进一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每年要根据人事调整,填报《年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责任人员定位表》(附表3),于每年331日前进行上报。

6、网格内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自律体系建设。县市区要将建立企业自律体系做为引导和强化企业社会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做为网格化环境监管的有力支撑,做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做为环境监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全面推进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能力,做到环保管理无盲区、污染治理无死角,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规范化运行。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附表4);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乡(镇、街道)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了解、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对违法建设项目、危害饮用水源地、破坏农村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要设立台帐(附表510),及时填写网格内环境监管情况。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区域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市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步骤

(一)修订完善阶段(201591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修订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并于910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推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网格化定责,解决环境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各县市区于910前上报修订后的网格化工作方案。

(二)全面建成(20151231日前)

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全面建成,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每年75日和次年1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制度

一是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二是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执法。

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县市区要及时对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逐级进行汇总,每月25日前上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月报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展情况表(附表11)。

(三)提升能力

各县市区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到2015年市本级及县级市全部达到二级标准,其它县全部达到三级标准。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要指导辖区内的乡镇和村(居委会)采取有效途径,及时公开本级网格环境监管信息,并指导督促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分开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设立电子显示屏等实时显示设备,滚动公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状况,其他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实时公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功能。

(五)严格问责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问责的通知》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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