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努力提高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镇各社区。
二、考核方式
对各社区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分值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情况需要合理分配分值。
三、评分标准
各项工作未达到要求酌情扣除分数,扣完为止;单项工作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按分值实行连日累计扣分,上不封顶。
四、考核内容
(一)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培训教育(10分)
食品药品安全专题会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2.5分。
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信息档案资料整理完善,建立台账(15分)
缺少完整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及每季度专项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酌情扣分;缺少排查记录,一次扣3分,未建立台账,直接扣除15分。
(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30分)
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存在谎报、瞒报情况,每发现一次扣5分;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已退出市场的,未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更新信息,一次扣2分;
(四)幼儿园、学校周围有无小摊点(10分)
每发现一次幼儿园、学校周围存在小摊贩经营情况,扣3分。
(五)配合执法(20分)
经通知后,未按时配合、参加上级部门执法活动,一次扣5分;或未经允许而擅自离开的,一次扣10分。
(六)其他工作(15分)
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临时性工作,一次扣5分;未按时参加会议、活动,一次扣3分;经通知后未参加会议、活动,一次扣5分。
(七)食品药品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被区级或区级以上部门、媒体曝光的一次扣除20分,罚支书、主任、主管各1000元,并给予诫勉谈话;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被区级以上部门、媒体曝光的,直接扣除100分,给予支书、主任免职警告,主管免职处分。
以上各项工作,因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及时或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谎报、隐瞒不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网格化责任人责任。
五、加分项目
1、单项工作被区级及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以当年文件为准),每项加5分。
2、全年工作能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完成规定时间内的工作任务,加5分。
3、季度内未被镇及镇级以上部门发现或查处一起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加3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抽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
2、本考核结果直接作为镇政府对各村综合目标考核中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