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科室、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承办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承办机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前,报送法制审核。
第八条 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送法制审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等案件材料。
第十条 承办机构按本办法向法制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科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决定是否适当;
(七)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将核审意见表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中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本门规定不一致的一上级本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