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南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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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和《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各类文书、现场核查报告、专家评审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相股室应根据国土资源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的记录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记录。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局政务系统直传各会审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七条 各协办股室在局政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及时转主办科室。

第八条局审批股在局政务系统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大厅。市局行政许可服务科及时发出。对已按要求修改补正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行政许可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应当对踏勘、评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相关通知文件、签到表与议程行程、现场记录、踏勘报告、评审报告等。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告知书》,并保存审批记录。

第三章  决定与送达的记录

第十二条 相关股室在局政务系统并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实现网上记录。主办机构还应及时拟定审批文件,报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报市政府或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主办机构起草文件及时上报。对拟不予批准的事项,相关机构要书面提出不予批准的依据和理由,同时载明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有法制机构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有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行政许可会审会议时,应制作会审纪要,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二) 会审日期;

(三) 会审主持人、参加人;

(四) 会审意见。

第十五条 发生《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法定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回证应附在法定文书后一并组卷,妥善保管。

第四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相关股室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

相关股室在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股室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电子档案的管理,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许可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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