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千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价值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对涉及安全生产违法严重的设施、设备、器具、危险物品(含易制毒)、职业卫生的作业场所行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其他局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和文书;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当事对案件进行陈述的提交陈述笔录;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
承办机构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安全、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行政强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后,应出具审查意见书,记录审查情况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局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