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相关标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违约问题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出让方案编制
1.严格土地出让条件。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来源、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出让年限,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不得供应。土地受让人使用土地,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控制性要求。
2.未批先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违法占用土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时,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处罚手续;财政部门只出具没收建筑物接受证明,不再收归国有。地上原建筑物仍由企业使用,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作为土地转用报批卷宗使用,公安部门审核后不予立案的,国土部门不再移送。
涉及公益、民生以及与市政府签订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三年大变样期间征收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地补办用地手续等情况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开出让时,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评估,如由原建设单位竞得该地上附着物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没收、已做没收手续的不再移交财政部门、不再作价随同土地一同出让,仍归原建设单位所有;如由原建设单位以外的竞得者竞得,由竞得者按评估价格向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建设单位进行补偿。
上述情况以外拟处置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除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在土地征收后,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评估,国土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一并挂牌出让。
二、严格执行供地政策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供地政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拟供应土地必须符合《闲置土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防止造成土地闲置。
3.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地价、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三、规范供地程序
1.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编制招拍挂出让公告和文件,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公开发布。
2.严禁设定竞买人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严禁设定注册资金、注册地、资质资格、投资规模、开发经验及业绩、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缴纳竞买及履约保证金等规定外费用和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排他性限制条件。发改、规划、住建、水务、环保等部门拟定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等内容,可将其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
3.土地出让成交后,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与竞得者签订通过网络报备生成且取得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约定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缴纳时间及比例、开发建设与利用条件、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处理、改变用途办理规定等约束性条款。住宅项目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上述条款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再退还定金。
四、依法征缴出让价款
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征缴出让价款。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市政府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对逾期缴纳出让价款产生的违约金和利息及时催缴、征收,在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利息之前,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得违规分割发证。
五、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管理,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出让合同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闲置土地查处等手段,实现对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动态更新。建立健全巡查机制,采取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将已供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范围,做到责任到人,随时关注,及时依法处置违规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