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乡镇供水单位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供水单位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乡镇供水单位考核工作。市水务、卫生、环保、财政、物价、水业集团、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乡镇供水单位考核工作。
第三条 乡镇供水单位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市乡镇供水单位,考核内容包括日常管理、供水保证率、供水水质、所在乡镇评价、用户水评价、投诉率、收费规范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相关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巢湖市乡镇供水单位考核指标评分表》(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各乡镇供水单位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各考核组应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和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各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督促供水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下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安排计划进行调整,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60分以下)的供水单位暂停项目扶持,且不纳入维修管理基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