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工程效益发挥,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万元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补助资金,同时,乡镇、街道按照市财政奖补标准1:1比例配套。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和乡镇按照等比例配套的,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含“一事一议”奖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小农水重点县、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由工程受益单位负责,对各项水利工程管护标准要达到《巢湖市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巢政办〔2015〕98号)要求;市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圩口(河道)堤防、小型蓄水量万方以上塘坝、排灌沟渠、排灌泵站、小水库等工程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经费的补助。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行资金补助方式,补助标准为:小(一)型水库1万元/座·年、小(二)型水库0.5万元/座·年、有固定设备和机房的泵站70元/kw·年、蓄水量万方以上塘坝200元/口·年、排灌沟渠300元km·年(含涵闸管护补助)。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给管护组织或管护人,严禁截留挪用。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成立维修养护公司;可以以工程类别成立水利养护公司;可以成立用水协会或水利合作社;可以以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公开发包,“花钱买服务”;已经流转的土地,其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由流转承包人负责;可以以村集体委托专人管护。无论以何种形式管护小型水利工程,都必须签订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七条 每年汛前(3月中下旬)和汛后(10月中下旬),市政府分别组织对各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兑现本年度管护奖补资金,凡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未设立专户的乡镇、街道取消当年管护资金奖补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