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全过程记录
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信息,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全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指导。执法科室需安排专门人员妥善保管本科室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定期整理存档,不得外借、遗失。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实施全过程记录。
(一)接投诉、举报到现场调查;
(二)现场检查执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并将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交还管理员。
(二)每周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要将一周所摄入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在每周一将所有音像资料交管理员保存。
(三)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三年,遇有投诉、信访等情况要延长保存时间。
(四)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长度等情况。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征求执法科室负责人意见,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信息采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