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责任目标执行效果,确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商贸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
2、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数指标。
第三条 考核期限
以一个年度为考核周期。
第四条 组织考核单位
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考评程序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当年考评工作于次年元月上旬前由各有关乡镇、街道自行申报,申报单位依据《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认真填报,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评分细则
考核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构成。
(一)基础分为100分:
1、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60分)
完成既定任务得6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5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下同。扣完60分为止)。
2、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数指标(30分)
完成目标任务数的得30分(以净增数计算)。
3、日常考核的基础分为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3《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附加分为15分:(在基础分失分的情况下附加分才起作用,且附加分与基础分得分之和以100分为限)
4、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在完成任务基础上,超额10%(含10%)以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15分;超额10%-20%(含20%)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2分;超额20%以上的一律加5分。
5、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数指标在完成任务基础上,每增加1个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对没有商贸经济目标考核任务的乡镇和经开区,若有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原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主营收入增幅达到10%,市目标效能办分别给予此项考核市商务局权限范围内的加分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巢湖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