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省住建厅《关于持续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的通知》(建房函〔2017〕619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切实查处一些社会反响较大、缺乏诚信、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违法违规中介,促进全县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对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三、整治重点
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要求,重点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三)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四)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六)对交易当事人隐藏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七)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从事房地产金融,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或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九)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以隐瞒、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或强制消费者交易,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十一)违规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业务,或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十二)服务协议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十三)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四、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7月26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填报含山县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到位,于7月26日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送至县房管局房管股。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27日至8月27日)
县房管局根据报送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自查表、报告和工商登记注册情况,会同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人社局等部门成立检查组,实地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通报。
(三)查处整治阶段(8月28日至9月30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根据检查组要求,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治方案及结果上报县房管局。对拒不整治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中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依法清出市场。
(四)建章立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全面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完善二手房房交易合同网签及交易资金监管(托管)流程,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管理。
五、成立组织
成立含山县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检查、整治和督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