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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沙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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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沙河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旨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转换用工机制,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构建与国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形成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机制,促进职工能进能出,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在招录、培训、薪酬福利、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制度。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企业现有岗位设置、员工状况制定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用工计划,经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一般于每年元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企业要填写《沙河市国有企业用工计划申报表》,说明增设岗位的理由、岗位特点、用工要求和数量,切实避免增员的无计划性和随意性,杜绝增员个人化、关系化。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企业会同人社部门负责具体招录工作。

第七条  企业招录符合有关高层人才引进条件要求的,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方法选聘的,由企业确定拟录取人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办理录用手续;也可根据应聘者个人意愿,由企业委托市人力资源市场为应聘者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第八条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企业用工合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和人才开发的需要,拟订培训教育规划,定期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教育工作。企业应将培训人员名册、内容和结果备案存档。

第十条  企业招录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能低于省出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招录人员的有关福利等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档案材料收集和归档等规章制度。

企业职工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确保职工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利用。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年报制度。企业于每年1231日前,将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附《企业职工花名册》,并说明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数量、人员层次、岗位设定等情况,以便各有关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人员控制机制。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擅自增加职工的,增加人员一律予以辞退,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制度和劳动 用工考核制度,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不定期组织对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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