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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方案】含山县2016 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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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2016 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住房保障具体工作的通知》(马住建〔2016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的条件

(一)2016 年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1.家庭人均年收入10200元(含)以下;

2.家庭人均住房(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具有含城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含县农委下属运漕渔业公司未享受渔民上岸政策职工家庭和县交运局下属原东关航运站水上职工家庭,不含职工家庭成年子女);

4.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5.家庭收入状况不超标。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1.申请实物配租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享受1年以上租赁补贴的家庭;

②家庭成员拥有自有住房面积符合保障条件,且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相关单位出具不予征迁证明和不予翻建、扩建证明;

③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④家庭收入状况不超标。

2.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①申请人在含城工作且在含城实际居住;

②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含城无住房;

③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并由所在单位提供担保;

④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含视同缴纳社保人员);

3.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①家庭人均年收入24000元(含)以下;

②家庭无自有住房;

③家庭人口2人(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均具有含城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

④家庭收入状况不超标。

4.外来务工人员:

①取得本县《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县城镇户籍人员;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无住房;

③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④申请公租房房源只限于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和清溪工业集中区,房源不足时执行轮候政策。

⑤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企业所在地的园区申请。

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自行对其职工进行配租,并接受县住房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5.引进人才:

①具有县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含城无住房;

③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

6.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含城常住户口;

②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

③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住房困难;

④家庭收入状况不超标。

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经营性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并能满足居住条件;

3.已购买或者已有拆迁安置住房(过渡期内视为有房);

4.拆迁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未购房的,5年内按拆迁前住房面积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家庭收入状况超标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

2.家庭拥有大宗消费品或奢侈品,其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其收入状况;

3.家庭经商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7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月。

(二)低保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范围内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月,超保障范围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3/月;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范围内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月,超保障范围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6/月。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6/月。

(四)低保户实物配租物业费全免;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面积物业费按5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业公司标准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实物配租的住房物业费按物业公司标准收取。  

三、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部门审核职责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马鞍山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按照规定填写后交社区,同时提交规定的附件材料。

2.受理、核实。社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现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3.初审、公示。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镇政府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4.审核收入及家庭资产。县民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保障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核时,相关单位自收到民政部门送达的保障对象信息核实函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与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进行查询。

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查询。

县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查询。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审查。

县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5.公示。县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以及县房管局网站公示。

6.建档。县房管局将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分类建档。  

四、实物配租房源

2016年我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东苑小区、和谐苑小区等。  

五、实物配租分配方式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保障申请的家庭房屋分配,原则上按照孤老病残对象户优先选择底层或低层住房,其他家庭通过抽签选房方式确定房号。  

六、本方案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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