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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含城建成区联体住宅楼危房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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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含城建成区联体住宅楼危房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为消除含城建成区联体住宅楼危房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含城建成区联体住宅楼危房解危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为抓好含城建成区联体住宅楼危房解危工作,由县房管局会同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管局、征管局、规划局和环峰镇等相关单位成立“危房解危联合工作组”,负责含城建成区危房解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组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制度,落实举措,共同推进含城建成区联体住宅楼危房解危除险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县房管局以及环峰镇要采取张贴公告、短信告知、网络互动等方式,加强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知识的宣传,使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明白作为房屋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其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面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

三、全力化解危房险情

(一)规范鉴定治理

依据相关规定,县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须及时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在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县房管局联合环峰镇及相关社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布公告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同时按以下四类方式进行处理:

1.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2.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危房处理方式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采用加固、重建、异地置换三种方式进行解危。危房解危联合工作组应根据所要治理的危房性质来确定具体处理方式。

1.加固方式。适用于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解危。危房加固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重建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危房所处位置具备重建条件的危房解危。重建房屋的规划条件由规划部门制定,房屋所有权人要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3.异地置换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危房所处位置不具备重建条件的危房解危。异地置换的房源可以由危房所有权人通过购买政府安置房或商品房的方式予以解决。

对需要重建和异地置换的危房,将给予一定优惠或补贴,具体标准由危房解危联合工作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解危方法步骤

危房解危联合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含城建成区联体住宅楼危房制定解危方案。危房解危本着“先急后缓、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解危工作。在落实安全措施时,对鉴定为危房且选用重建或异地置换方式解危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动员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迅速撤离,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在危房周边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危房标识,然后对危房进行改造和拆除。

对选用重建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简化程序,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1.平衡土地使用权。收回危房户原使用权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按新的同类型用地性质进行供地。

2.建设资金来源。危房改造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及规划设计、监理、预决算等费用由危房户自筹承担。

3.争取项目扶持。积极向上级争取将危房重建作为危房改造项目立项,通过立项的工程建设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四、明确各单位职责

在危房解危工作中,各单位和危房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全力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房管局作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对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工作;牵头相关单位成立危房解危联合工作组,制定方案,做好解危工作;会同县住建局、规划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联合环峰镇及时发布公告,并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在暴风、雨雪季节,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危房抢险救灾工作方案。

(二)县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危房重建的建设审批和规划条件制定工作,加快推进旧城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县房管局制定解危方案、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剂用地指标,搞好重建危房户的土地收回与供地工作及证件的办理,协助解危联合工作组制定解危方案;紧急情况下,协助做好危房抢险救灾工作。

(四)县城管局负责加大对违法搭建的执法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按规定对散居和联体平房户的危房修缮和翻建进行审批和监督,协助制定解危方案。

(五)县征管局负责对选择异地置换方式解危的危房户提供政策支持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别困难户按相关救济和扶持政策及时给予救助。

(七)环峰镇负责对辖区城市危房的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对权属不清、且房屋安全隐患较大的,牵头负责其鉴定工作;监督危房户各类协议的签订,以及所需各类证件的收集和发放工作;抓好危房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做好危房户的思想工作,化解各类矛盾,配合房管部门发布公告、送达《危险房屋通知书》;做好危房内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紧急情况下,做好危房抢险救灾工作等。

(八)危房所有权人须共同组成联合业主单位,并委托危房所在社区代为处理有关事宜;在危房拆迁前要积极配合社区做好房屋鉴定和相关协议的签订;危房户要自行推举23名代表,在房屋重建时,全程参与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危房解危联合工作组的各项解危工作。

五、建立帮扶机制。特殊困难对象如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六、含城以外城镇危房解危工作由所属镇(园区)负责,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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