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专利工作水平,促进科技创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重点是对企业单位实行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每年县财政从科技预算经费中安排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同时对其他授权专利资助。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的申请费用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所支付的代理费用。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权)发生的申请费用及其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所支付的代理费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取得实审通知书后资助3000元/件,取得授权证书后资助5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资助1000元/件,取得授权证书后资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取得授权证书后资助500元/件;
(四)国际发明专利:取得授权证书后资助12000元/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含山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专利授权证书或实审通知书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含山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含山县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申请人或授权人必须在取得授权证书或发明实审通知书之后3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安排拨款,由县科技局支付给申请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应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 《含山县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含政〔2012〕28号)停止施行;《关于印发含山县工业经济倍增及梯度培育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含发〔2014〕10号)中的科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