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我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为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动加强与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确定县政府法律顾问对应服务县长及各位副县长,切实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县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处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县领导接访活动。建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涉及县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五、要积极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作用。适时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复杂、敏感内容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并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对应服务县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咨询;重大项目谈判涉及特别复杂的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谈判内容,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七、以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和协议文本,必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报县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县政府法制办交由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县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审查;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当要求本部门法律顾问或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委托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县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参与研究。
八、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外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
九、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报酬支付办法。县政府各部门与执业律师签定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县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5日内,将外聘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一、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
十二、加强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评定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等级;并综合考量相关情况,每两年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调整。县政府各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各部门组织年度服务等级评定,评定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三、积极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逐步统一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标准,并原则上以固定的基本薪金加适当的计件报酬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