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政银企户组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和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根据…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和《河北省“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冀扶[2016]15号),在全县开展“政府+银行+企业+贫困户+基层组织+保险”(简称“政银企户组保”)金融扶贫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新金融产品,强化支持措施,完善服务体系,解决好“贷给谁、谁来贷、怎么贷、如何还”等关键问题,打通金融扶贫绿色通道,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按需求便捷获得贷款,让每一个需要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都能便捷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平台化、市场化、小额化、信息化为引领,推广政府搭台增信、银行降槛降息、企业农户承贷、基层组织保障、保险兜底保证的多方联动扶贫贷款模式,力争到2016年底达到组织健全、流程规范、制度完善的标准,正常启动运行;力争到2017年,累计放贷规模达到5000万元;到2020年,累计放贷规模达到2亿元,支持2万多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一)平台化
政府整合涉农资金,打造“资金池”,建立集服务性、公益性、经营性于一体的县级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二)市场化
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信贷风险分担、合作银行竞争、分类贴息和全程服务等四个机制。通过产业链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贫困户资产收益。
(三)小额化
提高金融扶贫精准度,将贫困户5万元以下、3年以内扶贫小额信贷,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政府贴息、风险补偿等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实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效贷款需求全覆盖。
(四)信息化
建立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实现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提高贷款、贴息、保险、统计、考核等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搭台增信
以深化供销社改革为契机,成立扶贫贷款担保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用各类涉农资金打捆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资金池”。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将“资金池”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增加银行营业性收入,激发其投放贷款积极性。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开办贷款保证保险,参与信贷风险分担。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县设金融服务中心,设在县供销社,具体负责“政银企户组保”农业合作贷款的各项工作。乡设金融服务部,村设金融服务站,为农户和企业贷款提供便捷化服务。同时打造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法律服务、政策咨询为一体的综合平台。
(二)银行降槛降息
合作银行根据担保基金额度,按照1:10比例放大贷款。银行在贫困户信用评定基础上,降低贷款门槛,对3年以内、5万元以下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免担保、免抵押。通过实行合作银行竞争机制,激励银行降低扶贫贷款利率。
(三)企业农户承贷
为保证金融扶贫精准性,实行分类贴息政策,对贫困户5万元以内贷款按基准利率100%贴息,对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带动贫困户数量,实行差别化贴息政策,带动越多,贴息越多。与此相配套,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吸纳贫困人口以到户扶贫资金和土地、山场等入股当股东,通过产业链建立企业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使贫困群众变成拿租金、分股金、挣薪金的“三金”农民,既让农民在产业发展中增加收入,又保证贫困户成为扶贫贷款的最大受益者。
(四)基层组织保障
谋划产业确定贷款额度,帮助贷款人提出申请;贷前审核把关,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监督资金使用,督促项目实施完工;做好评级授信工作,增加对贫困农户和农业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组织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建立贫困户、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保险兜底保证
当贷款发生损失时,由担保中心、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1.5﹕1.5﹕7的比例共同代偿贷款本息,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政府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险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减轻扶贫企业和贫困户经营风险,增强还贷能力。当乡镇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启动熔断机制,政银保联手进行调查整改。
四、工作流程
(一)贷款对象
在我县内从事符合本县农业产业导向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普通农户、贫困户。重点支持贫困户的贷款申请。对自身有抵押、担保能力的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不作为此模式的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贷款用途符合我县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2、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3、在我县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4、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其中,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有扶贫龙头企业资质或带动一定数量的贫困户;2、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二)贷款产品
扶贫小额信贷。只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责任银行要在贫困户评级授信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为贫困户发放5万以下3年以内扶贫小额信贷,由贫困户自主周转使用。
产业发展贷款。主要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也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1、额度。贫困户贷款单户一般不超过5万元;家庭农场贷款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2、费用。贷款费用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担保服务费组成,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按与银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执行,保证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2%,担保服务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0%,建档立卡贫困户累计5万元以上贷款部分参照执行,累计未达到5万元的贷款免担保费、免保证保险费。3、期限。根据发展的产业、用途和银行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贫困户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
按照“先收后贴”的方式,实行分类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或5万元以下产业发展信贷由财政扶贫资金分年度按基准利率100%进行贴息。对贫困户使用产业发展贷款5万元—10万元的,5万元以下部分由财政扶贫资金分年度按基准利率100%进行贴息,5万元以上部分由财政扶贫资金按基准利率80%进行贴息。贷款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贴息。按照带动贫困户数量,对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的产业发展贷款实行差别化贴息,带动越多,贴息越多。贫困户人数占60%(含)以上的,按贷款额度3%贴息;贫困户人数占30%—60%的,按贷款额度1.5%贴息;贫困户人数不足30%的,不予贴息。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要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或利益分配机制,贫困户所得利益不得低于该户贷款贴息资金。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申请贴息时需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供与贫困户签订的利益分配协议,并有贫困户本人签字。贫困户身份和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中贫困户所占比例由担保服务中心和县扶贫办共同审核确定。
(四)贷款程序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农户向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申请,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向县金融服务中心直接申请。
2、调查。乡(镇)金融服务部在收到村金融服务站申请后,安排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包村干部、驻村精准扶贫工作组成员、由村“两委”干部和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等五方面人员,与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一起,组成“5+1”工作组入户实地调查,客观、公正地评价贷款对象条件,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贷款担保申请、与贫困户签订的利益分配协议(扶贫小额信贷除外)等材料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负责对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家庭农场进行调查。
3、审核。对各乡(镇)金融服务部和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度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县金融服务中心应完成评审,县扶贫部门要同步完成贫困户信息核定,县金融服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并形成评审意见书。扶贫小额信贷报县级责任合作银行核准。
4、担保。县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评审意见书,对贷款对象需求综合评定,选择放贷合作银行。会同合作保险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签订担保合同。贷款对象产业发展贷款5万元以上贷款可用住宅、建设用地、厂房、设备、承包土地经营权、经济林权等资产和订单、仓单质押进行反担保。
5、保险。合作保险机构应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办公,随时为贷款对象办理保证保险手续。
6、放款。贷款对象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当日放款。
7、用款。贫困户将扶贫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也可以在扶贫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协调下,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村委会共同签订资产收益扶贫股份合作协议,资金到社,权益到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形式与贫困户确定股权收益。
8、还款。贷款对象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按期还款。
9、贴息。贫困户还清本息后凭还款凭证到本乡(镇)金融服务部申请贷款贴息,乡(镇)金融服务部初核后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进行联审,确认并公告公示,通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通过银行卡拨付贫困户,并通知乡(镇)金融服务部。
(五)风险防控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县金融服务中心和“5+1”工作组要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对大额资金进行受托支付,小额资金由乡(镇)及“5+1”工作组监管,避免“贷而不用、贷后他用”。贷款对象出现还贷违约后,由合作银行牵头,会同县金融服务中心、合作保险公司和“5+1”工作组,视情况启动代偿程序、追偿程序、熔断机制、查勘定损和责任追究。
代偿程序。出现还款逾期时,合作银行向贷款对象发出贷款催收、追缴通知。贷款逾期超过60天,扶贫小额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产业发展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1.5:1.5:7的比例分担。
追偿程序。发生贷款损失后,由合作银行牵头,按合作约定向贷款对象进行追偿。确系自然灾害、气候、市场等原因导致无法归还贷款的,通过评估,若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对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贷款对象,由司法部门严厉打击,依法追缴清偿。
熔断机制。当乡(镇)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该乡(镇)贷款业务,由县金融服务中心或该乡(镇)金融服务部会同担保中心、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查,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查勘定损。由合作保险公司、“5+1”工作组和乡(镇)村两级金融服务机构共同实地查勘确定投保对象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程度及确定的比例赔付。
责任追究。对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由金融、财政、农业、供销社、扶贫、人行等部门为成员的“政银企户组保”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结合“双基共建”信用工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定计划任务和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工作细则,加强对贷款审核、监管、清偿和理赔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
财政、扶贫部门统筹安排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贷款贴息资金。扶贫部门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金融部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各乡(镇)要做好本乡镇“政银企户组保”金融扶贫的宣传发动、综合协调、项目推荐,审核与贫困户的利益分配协议,并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协助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回收、贷款贴息、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驻村精准扶贫工作队协调开展贷款对象情况调查、项目筛选,监督资金使用。人行临城县支行要落实扶贫再贷款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使用扶贫再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县政府按乡(镇)明确一家扶贫小额信贷责任银行,并对贫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掌握贷款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项工作考核、单独开发金融扶贫产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做好贷款项目调查与评估、贷后管理、逾期贷款清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
“政银企户组保”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五老代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老干部、老农民)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
利用广播、电视、明白纸等媒介,宣传“政银企户组保”金融扶贫政策。同时,以乡村干部为主体,对从事贷款相关工作的人员,通过集中培训、实地观摩、经验交流等形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操作方法,做到规范实施、高效推进。
(五)建立督查制度
把推进“政银企户组保”金融扶贫工作作为扶贫督导和年度扶贫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各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统计考核体系,每季度向人行临城县支行、银监局和保监局报表并做好季度分析、年终报告。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小额信贷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