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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亳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心城区学校健身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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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心城区学校健身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学校健身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机关大院和学校健身场地设施向市民开放的通知》(亳办〔2016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14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与训练活动需求的前提下,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学校健身场地设施应向市民免费开放,供市民无偿使用。

第三条 开放时间:

(一)春夏季节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开放时段:18:00-2300;春夏季节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开放时段:5:30-23:00

(二)秋冬季节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开放时段:18:00-22:00;秋冬季节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开放时段:6:00-22:00

市中心城区内有学生晚自习和住宿的学校,运动健身场地开放时间原则上确定为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时间。

第四条 在校园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市民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安排,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健身场地设施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健康的活动;

(二)伪科学的活动;

(三)危险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散打等;

(四)带宠物进入场地活动;

(五)其他非法活动。

第六条 在学校进行体育健身的市民,应爱护体育设施。对体育设施造成损坏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开放健身场地设施的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1名负责人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建立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开放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安排专人定期对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第八条 开放健身场地设施的学校应当将设施开放有关情况定期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开放健身场地设施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并向市民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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