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防御洪水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效益,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市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
(一)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电力和房地产企业;
(二)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洗浴、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医疗、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或单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受益户。
二、征收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执行。具体计收标准是:工矿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0。5‰,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3‰;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0。5‰,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3‰;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0。375‰。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将对该标准予以及时调整。
三、征收方式
河费由堤防归属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机关按月或按季度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机构代征。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属企业的河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受益户的河费由财政部门代征。
四、征收管理
(一)河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交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凡应交纳河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时间向征收单位申报交纳;逾期不交的,除责令补交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履行交费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新开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经核实审批,3年内免征河费。
(四)受益户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原值等数据。对拒不提供的,收费单位可以依据当地财政、统计、国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计收。各级财政、统计和国资等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河费使用范围:
1、 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
2、 收费专管机构开支的宣传、水行政执法、教育、培训、科研和办公等费用。
3、 按规定应集中上交及分成的河费。
4、 发展水利经济的投入。
5、河费征收工作奖励。
6、营业外支出的有关费用。
7、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由河费开支的其它费用。
五、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