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医保办法】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阅读数:1290 文章字数:1936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就医,根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因条件所限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

第四条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转诊转院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以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为载体, 严格执行首院、首诊负责制;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就诊;医疗联合体内双向转诊的,同一病种按一次起付线执行;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应遵循逐级转诊、就近治疗的原则,转出前应与转出医疗机构结清所发生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转诊转院。

(一)统筹区内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二)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治疗条件的;

(三)专科疾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的;

(四)其他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

第七条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转诊、转院人员住院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区内指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理由,填写转院登记表、开具诊断证明书并持社会保障卡于转院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重症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住院5个工作日内(未出院)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统筹区外急诊住院备案

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可启动急诊通道,由就诊医疗机构网上登记备案。

参保人员在未启动急诊通道或在省外急诊住院的,应由就诊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未出院)由参保人员单位或其家属持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三)绿色通道住院备案

癌症放、化疗及肝、肾移植术后患者,年度内需多次在统筹区外诊治的,应在每年首次住院时持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绿色通道登记备案,本年度内在已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诊治的不再办理登记备案。

(四)长期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备案

1.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定点住院备案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在选定的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可直接住院治疗,不再办理登记备案。

2.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转院备案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转院后5个工作日内(未出院)由参保人员单位或其家属持转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障卡等,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3.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急诊住院备案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不能到选定医院住院的,应于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未出院)由参保人员单位或其家属持急诊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到统筹区外就医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临时外出突发疾病急诊或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五;

(二)参保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自行申请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十;

(三)参保人员未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十五;

(四)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回统筹区内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社保卡直接结算,在未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个人垫付住院费用,于出院后及时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一)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住院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院费用结算总明细(加盖明细专用章)、住院病历(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出院诊断证明、医院等级证明;

(四)办理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持《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住院登记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参保人员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其外检费用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支付标准按检查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0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025日。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