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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贵池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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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使用许可程序,保护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124号和139号令有关规定、《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校车联〔20151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池区校车标牌审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55号)精神,结合贵池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校车使用许可对象

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根据贵池区实际,校车服务对象为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农村入园幼儿(以下统称学生)。专用校车由农村幼儿园配备,并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二、校车配置要求

所有专用校车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外(含车前方)录像监控系统,应安装限速装置。所有专用校车应由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按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查验,并出具校车合格查验证明。

三、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取得校车合格查验证明;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直接到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申请。

四、申请需提供材料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及配置要求、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车辆在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取得的校车合格查验证明。

(二)驾驶人具有校车驾驶资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驾驶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三)校车运行方案(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

(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

(五)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复印件。

(六)其它材料。

五、申请方式及流程

农村幼儿园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先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属农村中心学校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需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附所需材料(一式三份),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申请人按规定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核登记部门职责

农村中心学校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校车的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审核把关。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对安全制度、安全责任书、驾驶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进行审核,分别送申请材料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区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开行时间进行审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设备配备、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区人民政府意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发放校车标牌。

七、校车标牌制作和使用

校车标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标牌中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幼儿园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管理职责

各配备校车的农村幼儿园、相关农村中心学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主体责任

配备校车的农村幼儿园承担校车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学生乘坐校车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与乘车幼儿家长、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负责幼儿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工作台帐,做好每日乘车情况记录。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农村中心学校承担校车安全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校车的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审核把关。建立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台账,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排查,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农村幼儿园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属地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学生乘车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对辖区内幼儿园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校车的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审核把关。组织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及时协调查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标准在校车通行的乡村道路及园区道路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并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督促辖区农村中心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监管责任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和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等。排查学校和学生乘车情况,及时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学生乘车情况、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情况,建立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管理台帐。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学校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校车行驶路线交通秩序、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依法查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进行审查,监管校车的卫星定位装置。合理规划农村客运路线,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各地各政府部门,应本着县道县管、乡道乡管的管理职责,按照标准在校车通行道路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并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的接送学生车辆,禁止营运车辆违法违规接送学生上下学,并及时通报公安、教育等部门。督促校车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监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

区安监部门负责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联合相关部门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组织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综合执法。

(四)监护责任

学生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负责学生上下学乘车等相关时段的安全,保证学生出行乘车安全。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乘坐校车的幼儿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到位,并与随车照管人员做好交接。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为加强校车监督,方便群众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0566-110(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566-3219832(区教育局);0566-2022412(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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