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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柏乡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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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并联审批程序,完善并联审批环节,提高并联审批效率,切实服务投资建设项目,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邢政[2009]21号)、《邢台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办字[2007]6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

并联审批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按关联性设置为若干个审批阶段,对同一阶段行政许可实行由该阶段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或联合会审,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

属我县县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条件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并联审批;超出县级审批权限,但在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转报阶段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城建项目;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项目。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监察局负责全程纪律监督。

三、并联审批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组织联合审查。

(二)项目规划许可联合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三)项目施工许可联合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对建筑工程图纸联合审查,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手续前组织联合审查。

(四)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建成后,组织联合验收。

四、并联审批阶段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阶段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安排。发改局窗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发放联办件通知书,抄告各相关部门窗口并报行政服务中心业务股。

经集中踏勘和项目联审会通过后,属审批类和核准类的,发改局出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意见(核准类除外),再由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环保等部门窗口并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限期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和证书(即规划城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环保窗口出具的《环评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国土窗口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书》),并及时反馈发改局窗口,发改局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和节能审查,通过后审批类项目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核准证。

属备案类的,发改局进行项目节能专项审查合格后,出具项目备案证,再由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环保等部门窗口并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限期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和证书(即规划城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环保窗口出具的《环评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国土窗口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书》),并及时反馈发改局窗口。

(二)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联合审查阶段

国土资源局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发放联办件受理通知书,抄告各相关部门窗口并报中心业务股。由规划城管局窗口向项目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局窗口审查项目初步设计,下达投资计划;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需审批规划总平面的项目,先由规划部门窗口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待规划总平面审批完成后,进入并联审批程序。

(三)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联合审查阶段

1、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此阶段工作由住建局窗口负责受理,发放联办件受理通知书,抄发各相关部门窗口并报中心业务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施工图纸联审会,各相关单位进行并联审批。涉及各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图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住建局窗口汇总后,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图纸审查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修改设计图纸。项目单位按要求修订图纸的同时,各窗口单位开展相应审批工作,待图纸修改完毕,各单位窗口出具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向住建局窗口反馈。

2、各相关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具《挖掘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安监手续备案》、《排水许可证》以及规划城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等,并向住建局窗口反馈。住建局窗口向项目单位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四)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阶段

县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分别由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其余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中心组织,联合验收。

五、组织形式

(一)联审会

牵头部门拟召开联审会,需提前报告县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负责组织和召集。参加对象: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及项目代办员等。联审会议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牵头部门和项目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参加联审会的相关部门。

项目单位在联审会上进行"一站式"汇报。各部门负责人(或代表)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对发表的意见和默认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议定情况,对各自承担工作办结时限签字确认,会议实行缺席默认超时默许制度,会后任何部门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进行系统汇报。

(二)集中踏勘

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集中踏勘时间由牵头部门与项目单位协商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确定后,由服务中心提前2天书面通知参加踏勘的部门。参加踏勘人员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集中踏勘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牵头部门和项目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参加集中踏勘的相关部门。参加集中踏勘人员要按指定时间直接到达现场,无故不参加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相关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另行组织踏勘。参加踏勘人员要认真履行踏勘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意见。实行集中踏勘后的审批文件,各职能部门一般不再派员到现场踏勘,个别项目需再次现场复核的,要报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同意。除以上集中踏勘外,需由审批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单项现场踏勘的,由审批职能部门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踏勘牵头部门必须做好每次踏勘的记录登记工作。参加踏勘的各部门人员要当场填写《集中踏勘意见书》,并在踏勘结束时提交牵头部门,报中心备案。

六、并联审批运作机制

并联审批采用“同时收件、牵头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机制。

(一)同时收件

经牵头责任部门确认,申请人可持牵头责任部门出具的并联审批抄告联系单及相关报批资料,到各相关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办理项目受理手续。

(二)牵头相关

牵头责任部门可通过并联审批抄告联系单告知、网上意见征求、联审会、网上联审等方式,对阶段内审批事项进行协调。各配合部门要按照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的协调、会审、网上联审等工作安排,及时提出审批意见。

(三)同步审批

各相关审批部门对受理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如本部门审批事项为阶段内其他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批意见送达相关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要从收件(取得阶段内前置审批意见或会审通过)之日起,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至牵头责任部门驻中心窗口。对经审核予以批准的事项,要及时核发相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经审核不予批准的,要向牵头责任部门反馈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

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以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中心办结制

并联审批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必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结,各类审查会议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召开。

(三)服务承诺制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提供优质服务。

(四)协调运行制

各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重大事项事先进行协调。各审批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各类协调会、联审会及网上联审,实行缺席默认、超时默许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办理时间,否则视作同意。

(五)考核责任制

并联审批工作情况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各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的考核内容。鼓励、支持牵头责任部门与各配合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不断完善审批协调机制,创新审批方式。同时,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提前介入,帮助项目单位准备和完善申请材料。需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上报,争取尽快办理;中介组织参与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办结。

(二)牵头部门要及时掌握审批进程,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结;中心组织联合审查(验收),各相关部门要按时参加,并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缺席视为默认。

(三)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联审批全过程的纪律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河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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