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62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池安〔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对镇街道、园区和区直部门考核进行单独计分,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本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二)对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经区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被考核单位要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
第八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镇街园区总分前7名、区直部门总分前3名且总分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
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底前,被考核单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书面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集中考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安委办审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先进单位各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文明办。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省、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考核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
(二)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瞒报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不按时报告、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因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因执法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导致国家赔偿的。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