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
全县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秘〔2016〕6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和《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加强 “十三五”期间全县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管理的重大意义。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我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多年保持“双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突出。“十三五”期间全县上下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省政府核准我县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及其分类分项指标,是2016-2020年每年采伐胸径5cm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国家级公益林禁止采伐。
凡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或部门,均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国有林场、园艺场采伐限额依据省人民政府、省林业厅下达的采伐限额执行。
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年度采伐限额由县林业局依照《森林法》及相关政策,结合各地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总体安排意见下达到乡镇。公益林、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采伐的和下达到乡镇限额不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函告县林业局,县政府授权林业局在县政府预留采伐限额中安排,年终一并纳入年度总限额补充下达。
三、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在采伐类型分项限额的基础上,按照林分起源和采伐目的进行归类,这是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要求的重要举措。2016年是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第一年,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关于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规定,确保停伐要求落实到位。对天然林的界定,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以经省林业厅批准的2013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确定的林分起源作为依据。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天然林,可以实施皆伐。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采伐林木要依法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核发采伐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权属,以林权人依法持有的林权证为第一凭据;凡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采伐申请人与林权登记人不相符的,均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一律由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由具备条件的采伐证签证员具体办理,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并统一建立发证量登记台账和采伐管理档案。
五、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确保采伐审批更加便捷高效。对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依据林权证直接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非林地上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即林木的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者可随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和运输。
根据竹林生长特点,放开对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对竹子采伐暂不实行采伐许可发证制度;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其作为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与多功能开发、森林持续经营与采伐利用、依法加强监管与充分保障林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关系,以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为目标,严格执行采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省下达的“十三五”采伐限额。加强林业执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行为。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全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将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书面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县政府和市林业局。对违反规定核发采伐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发证机关的责任。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问题突出且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乡镇和单位,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公众举报的有关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或限期报告情况的,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全面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全面推行采伐限额分配公示、发证前公示和发证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年度采伐限额,要在乡镇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和政府政务公示栏进行公开;林业主管部门在核发采伐证前,要将包括申请采伐理由、拟批准的采伐情况,在采伐申请人的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同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采伐限额分配及采伐证批准情况在林业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