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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宣城市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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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 处理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干扰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投诉举报,政府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政府法制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可予受理。

(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举报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四)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或移交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办理时应当责成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举报人。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改正。

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期限为15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时间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日。案件办结后,应于7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之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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