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在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或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拨款类别和数额,进行定期审计或不定期专项审计调查。对资金量大的单位,一般每年都要安排审计。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积极实施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干部日常监督审计核查,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审计监督。
二、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和重点部门审计。围绕落实…八项规定和省市委“三十条规定”有关要求,加大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加强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掌握大量政府性资金、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内容多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
三、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确保整改到位。建立审计报告抄送监察部门机制,监察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整改情况汇报,视其问题性质和整改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整改效果不好、屡审屡犯的单位要加大问责力度。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作为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在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四、推进审计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公开。审计整改情况由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告。
五、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职。各地、各部门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加强内部审计,不得对审计工作设置任何障碍或干扰。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包括电子资料在内的审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相关部门要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