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和《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宣政秘〔2014〕26号印发)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黄标车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确定年度提前淘汰任务量。
市商务、公安、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审验提前淘汰黄标车申报材料。市商务部门负责审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核实是否已经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政策补贴;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机动车注销,审验是否为提前报废机动车;市环保部门负责审验报废机动车是否为黄标车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资金。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的资金。
第五条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淘汰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各类挂车)。
提前淘汰黄标车是奖补对象为指强制报废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后,提前实现淘汰的黄标车。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省驻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省驻宣企业)所属的黄标车;
(二)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三)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奖补标准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35%由省级财政进行补助,其余65%由地方财政配套。35%省补资金由市本级转拨各县、市,65%地方配套资金由各县、市安排落实,其中:
建议改为“ 奖补资金的35%由省级财政进行补助,由市本级转拨各县、市;其余65%由地方财政配套,各县、市安排落实,其中:”
市本级和宣州区分别承担市区范围内奖补资金地方配套的一半,宣州区将其承担的资金拨至市本级。
其他县、市承担各自范围内的奖补资金地方配套,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周内,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八条 奖补标准为汽油车5300元/台、柴油车11200元/台。
第四章 资金申报奖补资金流程申报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黄标车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确定年度提前淘汰任务量。
市商务、公安、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审验提前淘汰黄标车申报材料。市商务部门负责审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核实是否已经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政策补贴;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机动车注销,审验是否为提前报废机动车;市环保部门负责审验报废机动车是否为黄标车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资金。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报废企业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填报《宣城市黄标车淘汰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人凭相关材料依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公安、环保部门服务窗口进行资料审核。
(三)市环保部门汇总已通过审核的车主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按照属地原则将车主信息和相关申报材料提供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确保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市本级和宣州区的奖补资金由由市环保部门发放执行发放工作,其他各县、市的奖补资金补贴发放工作程序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申领奖补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除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办受托人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七)中行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八)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必须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所有提前淘汰补贴材料进行档案化管理,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骗取补偿资金,一经发现,(建议改为“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