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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宣城市区园林绿化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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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区园林绿化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区园林绿化外来物种的管理,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危害,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有害物种,是指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无天然分布,来自辖区外的有害生物,包括林木病虫害、有害植物、有害动物和杂草。

第三条  对城市园林绿化引进外来物种的管理,应当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并提供经费保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外来有害物种实施综合管理、监测和防治工作,拟定外来有害物种名录,建立外来有害物种档案,发布外来有害物种信息,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电信、供电、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及宣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园林外来有害物种的防控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外来有害物种危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并根据外来有害物种监测信息,制定外来有害物种防治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发现疑似外来有害物种的,要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凡确认为新出现的外来有害物种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凡是城市园林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参与工程招标的施工单位都要有植物保护岗位,负责整个建设工程植物保护和生态健康项目,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第八条  凡是城市园林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绿化苗木、花卉、盆栽观赏植物、草皮等的采购,要严格遵守林业、农业部门现行的跨地区引进的检疫审批制度,防止有害生物特别是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地区间扩散、蔓延,降低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风险。

第九条  应把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业务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植保专家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把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作为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项目之一。遇有建设工程发现外来有害生物或疑似外来有害生物的,应立即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派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除害处理,所需除害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防治的宣传,提高市民对外来有害物种危害的认识,防止和减少因人为因素产生的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危害。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防治外来有害物种危害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外来有害物种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外来有害物种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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