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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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

护和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专项审计和日常管理情况来看,个别地方在耕地保护、土地出让收支、土地融资基金预算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和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结合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159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市地处皖南山区,耕地总量少,人均占有量低,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耕地的补充能力和保障能力提升空间有限。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对维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保护耕地作为国土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二、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指标,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健全评价标准,试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要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期间102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工作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保持相互衔接,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进一步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除…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代缴或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各地自行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凡与…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坚决予以取消。各级财政、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行为。各级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宣政〔201426号)要求,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管理。项目用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开发建设条件和土地供应方案,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严禁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要在2个月内完成方案的报审工作。严禁在土地出让前与用地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形式先行确定地价。禁止在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过程中以不公开形式设置排他性条款。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方案,由市土委会办公室审核,经市土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土地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收回或者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

(三)严格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避免因拆迁安置不到位,而影响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开发建设。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严禁各地、各部门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

(四)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列土地出让支出,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其他支出。

各项支出中,要优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

严格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房保障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计提政策,根据规定的口径足额计算提取,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排使用。

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各级国土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部门。财政、国土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入库情况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联合催缴。

八、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区)国土部门要会同农委、统计和监察等部门根据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定期对下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要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要求、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各级财政、国土、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强化对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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