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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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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

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巨政字〔20175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县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界定…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

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责任和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由服务协调为主向服务和监管并重转变,由事后风险处置向建立健全系统性监管体系转变,形成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实现地方金融监管全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场统一和政令统一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协调服务和对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规范监管。

(二)落实金融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政府职能和我县工作实际,县政府承担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主要包括:

1.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之外对邢台银行巨鹿支行、县联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地方性、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及中介、投资、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理财、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农林牧渔、商贸流通等领域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监管重点是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属地政府负责原则,依法做好对本辖区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负责所监管市场主体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帮助所监管市场主体化解风险。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3.做好稳定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金融运行形势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定期向上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所辖职责范围内的金融发展和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三)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行业归口部门牵头指导,属地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落实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行业归口部门承担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责任,配合地方政府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金融风险处置、非法集资治理等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负责对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落实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制;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负责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股权众筹业务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县发改局(工信)负责对担保公司(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行为监管、监测、预警和处置;

县商务和粮食局(商务)负责对典当、拍卖、商业保理、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和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等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和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工商)负责对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和处置,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业务的监管和规范;

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领域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的监管、监测、预警及处置;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及处置;

县教文广新体局负责对民办学校等教育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及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和处置;

县卫生和…局负责对民办医院等卫生计生领域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及处置;

县供销社负责对供销社系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及处置;

人民银行巨鹿县支行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及处置;负责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监测管理工作;配合县处非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通过反洗钱系统监控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交易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县银监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监测、预警和处置;

政府投融资平台金融业务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其他行业涉及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由行业归口部门负责。

县公安、维稳、信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做好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打击和处置。

(四)加强地方政府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县银监办等金融监管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并与地方政府做好金融监管无缝衔接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县机构合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法规、开展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二、理顺监管体制,确保监管到位

(一)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县金融监管部门由县政府管理,并接受市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县政府授权县金融办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职责。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充实金融办工作力量,明确专人负责金融工作,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切实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责。

(三)完善和强化金融稳定协调机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对当前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县金融办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行业突发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的排查、报告和处置制度,尽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性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格局。

(四)整合职能,统一管理

进一步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统筹各类金融业态的监管和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整合职能,实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在过渡期,相关行业归口部门要严格落实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

三、完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扎实有效

(一)坚持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内外资融资租赁、民间融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主体和市场的监管要求,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权责对称、规范开展。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对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房地产投融资中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网络借贷平台等非法集资风险较大的领域进行全面整顿。实施分类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妥善化解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探索建立综合性监管机制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县人行、公安、银监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的监测、监控和预警职能,综合市场机制、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强对各类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监管和规范。加强对邢台银行巨鹿支行、县联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指导、管理,通过市场化监管机制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培育发展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置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严禁参与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各行业归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到行业市场主体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有效处置。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手段,利用行业监管平台加强对行业主要指标的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全县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做好统计分析、动态监测、信息发布、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地方金融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级组织实施。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要充分认识金融行业的高风险特性,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理顺职责关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县金融办负责做好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牵头做好对行业市场主体从事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17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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