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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办法】广宗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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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细则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是对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有利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制度的实施重点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各乡镇、开发区必须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社区、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六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气象信息服务站,在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的领导,至少有一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气象信息员,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协助县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自动气象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接收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设备),能与县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如广播、电子显示屏、气象警报器等。

(六)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 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认证条件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六条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成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到认证管理办公室领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正确填写申报材料后,上报认证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九条 材料初审。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认证审核。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进行打分。得分90(含90分,满分100分)分以上,将被认定为合格。考核评分不合格的,则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认证审核。凡通过认证审核的单位,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颁发标志和证书。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要求,将收回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三条 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十四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之日起生效。在认证证书失效前六个月,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重新申请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志和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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