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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东湖区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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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区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重大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项目保障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落实包装区重大重点项目,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区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负责与市发改委协调争取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负责上报需要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推进的工作;

(二)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区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调度、协调推进工作,定时向全区通报项目进展进程;

(三)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区重大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进行督查;

(四)区财政局负责提出区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会同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区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第四条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为区重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年度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初步意见;

(二)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要求向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区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编制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进度、资金筹措等;

(三)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台帐,按要求向项目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六条 区监察、城建、环保、房管、安监、质监、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区重大重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区重大重点项目应当符合东湖区产业发展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合理,满足市场和群众需求。区重大重点项目应当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能带动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大城建城管项目;

(三)能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第八条  凡申报区重大重点项目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工作,且项目征地补偿、建设资金等开工条件已经落实,能确保当年可开工建设。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投标和“两证一书”的办理,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视为项目开工建设。

第九条  区重大重点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七月底前向区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拟列入区重大重点项目;

(二)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会同城建、城管、商务、文化、财政、环保、规划、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综合比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项目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区重大重点项目计划草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每年“三看”活动察看项目原则上从区重大重点项目库中选取。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分级调度制度。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具体节点、难点问题,由挂点项目的区领导协调解决,原则上每周调度两次。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问题,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区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专题研究解决,原则上每周调度一次。对涉及特别重大或者需要市里统筹安排的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列入市重大项目调度会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情况通报制度。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及时掌握、分析区重大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向全区通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联合督查制度。区政府督查室联合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单位,下达督办通知单;相关单位应当按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动态管理制度。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符合申报区重大重点项目条件的新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委核实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调入当年度区重大重点项目;

(二)凡未按期开工或预计无法开工的项目、进度长期滞后的项目、预计无法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等应当退出区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退出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核实并报区政府批准后,退出当年度区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范围;

原则上在每年七月底前完成对项目的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年度考评奖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度。项目建成或通过试运营后,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结算评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财务决算。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高位推动。区重大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点制度,每个项目由一名区领导挂点,配备一支队伍,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优先保障供地。区国土部门依法优先保障区重大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符合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市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优先上报争取省、市预留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加大资金扶持。区级财政性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区重大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扶持政策,争取国家及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区重大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强化服务保障。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重大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依法保证和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其他各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区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项目建设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保障区重大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跨年度续建的区重大重点项目,未转入下一年度区重大重点项目的,仍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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