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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制度】清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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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质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清河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质监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局机关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本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局机构设置、股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机关工作动态;

(四)局机关人事信息;    

(五)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七)质监业务工作;

(八)规划计划;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质监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本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清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栏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局机关各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日内,按照权限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室负责档案人员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法制股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局机关法制股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再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局机关法制股及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质监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我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股室开展。

第十六条对拟公开的质监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七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质监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十八条 对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我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我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发布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时,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在第三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股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定确认。

第二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项目,在年终根据通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各股室未能正确实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有群众投诉反映的,由局负责纪检监察股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相关股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负责纪检监察股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股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每半年总结一次信息公开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室负责汇总反馈意见,上报局领导,作为下一步改进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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