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新老政策并轨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统一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洪府厅发〔2004〕234号《关于同意青云谱区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老政策)及青政发〔2013〕2号《青云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政策)进行并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轨对象
按照老政策参保的全区第一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村参保人员。
二、具体办法
(一)新老政策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统一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按老政策参保的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重新按新政策计算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老政策缴费不足的,按新政策补差。
1.老政策A档人员,缴费年限与新政策未连续的,承认其老政策缴费年限,新老政策补缴费差额计入新政策缴费。中断年限不补缴,并按新政策继续参保。
2.按老政策参保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老政策人员与新政策缴费年限有相重叠的,原未重叠年限承认其原政策缴费年限,剩余金额计入新政策中,并按新政策计算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不足部分进行补差。
(三)按老政策参保的个人与集体缴费总和计入新政策的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进行补差。
(四)已按老政策参保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已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养老金待遇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停发养老金,改为发放养老补助,每月发放的养老补助金额与停发的养老金金额相同,一直发放到55周岁为止,从55周岁的次月起停发养老补助,按新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
(五)已按老政策参保的未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到50周岁时,如符合老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由社保局审核发放养老补助,养老补助金额按老政策退休的养老金发放,一直发放到55周岁为止。按新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补助,按新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
(六)已按老政策参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按新政策规定办理了缴费补差,则按照新政策规定调整待遇;如果不办理缴费补差,则停发养老金,改为发放养老补助,每月发放的养老补助金额与停发的养老金金额相同,一直发放到其终老为止。
(七)并轨对象同意缴费补差的,以户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同意缴费补差的,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不享受政府补贴养老金。
(八)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青云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