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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湾里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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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湾里城区污水处理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城区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最大限度地防治我区水体污染,保护全区水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64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洪价行字〔20103)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合理分担、有偿使用”原则,凡向湾里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污者须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保证排放污水符合纳管标准和要求,且不得向污水管网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禁止排放物质。排污者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条 城区范围内,凡已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一切用水户排放的污水,须实行统一纳管、集中处理,不得擅自设置排污管道任意排放。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须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为全面加强城区污水处理费用的征收管理, 区政府研究,在区城投公司设立湾里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污水办),并从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农水局、湾里城区污水处理厂、湾里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抽调相对固定的人员,定期集中到城区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定于抄表月份的5号)进行抄表,核实排污者上月自来水用量和污水处理厂上月污水进水量,填写《污水处理服务付费申请书》和《抄表读数单》,相关数据需经上述单位盖章确认有效。

第七条 城区污水办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区财政、物价、审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区污水管网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区污水管网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湾里城区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区污水办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湾里城区污水处理厂设施系统的建设维护费用、运营管理成本、企业合理利润和厂区排污管网建设维护及收费管理成本综合核定。由地方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经省、市发改委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运营维护及管理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收集、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折旧费、检修费、监测费、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工作福利费、排污费和税金等。

具体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1.征收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8元,自来水到户价格由现行的每吨1.58元调整为2.38元。

2.因我区“一户一表”的用户率不足80%,难以全面推行阶梯式污水处理费,待我区在完善“一户一表”后,逐步实行阶梯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行的征收标准为每日用水40吨以下(含40吨)的,按0.8元收取,超过40吨部分按每吨1元收取,目前,我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暂按每吨0.8元收取。

(二)经营、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费

一般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8元收取,自来水到户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37元调整为3.17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按每吨1元收取,自来水到户价格由现行的每吨7.9元调整为8.9元。

高档洗浴、桑拿、SOA馆、按摩、咖啡馆、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普通美容美发、普通洗浴,经营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含)且年平均月用水量不超过30吨(含)的,按调整后的一般商业用水价格征收污水处理费。经营面积超过25平方米或年平均月用水量超过30吨的,按调整后的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工业用水及行政单位污水处理费

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0.80元,自来水到户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37元调整为3.17元。

工业企业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0.80/吨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吨。为便于自来水公司操作,实际按0.80/吨收取,由财政返还给用户85%

工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参照以上条款。

(四)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优惠政策

对特困家庭、低保户仍实行优惠政策,按先征后返的原则,每月每户补助7元。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遵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并通过委托代征方式收取。即:由城区污水办与湾里自来水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对象使用湾里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排污者,代征手续费为代征污水处理费用总额的5%

第十三条  湾里区自来水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区污水办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由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由湾里自来水公司代缴后每2月一次,全额上缴区国库。

第十五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区污水办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城区污水办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区污水办应当核实湾里区自来水公司城区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湾里区自来水公司城区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湾里区自来水公司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区污水办审核确认后,不计入湾里区自来水公司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城区污水办及湾里区自来水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区污水办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区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建设、运维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由城区污水办每月提供抄表读数单,并按月核定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同时,根据湾里区污水特许经营权及排水服务协议中规定:如欠进水量污水处理费收支差额,由财政按照特许经营权进行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应统筹使用,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城区污水处理厂违反规定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区污水办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区污水处理厂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城区污水办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城区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城区污水办应当根据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区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区污水办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区级财政决算。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应当按期向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并于自来水公司抄表后当月内必须交清污水处理费,逾期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至次月排污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为湾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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