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后补”受理制度
为加快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加政府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材料的宽容度,提高我县窗口单位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大力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加项目前期审批材料的宽容度,缩短项目审批落地时间,方便政府与企业投资项目申报。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南昌县本级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政府与企业筹备投资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容缺后补”,是指涉及政府与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允许某些审核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暂时缺少,实行非主审要件缺项受理和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所缺项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不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五条 采取缺项办理的审批成果或结论,在南昌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后续行政审批中,若无重大法律冲突,应认可其有效。
第六条 所有缺项受理事项都要求业主作出相应的补齐缺件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要明确缺项材料补齐的截止时间,逾期未补齐材料的由行政审批局收回证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南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最终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