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红十字会特困家庭大病救助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的管理,维护县红十字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救助资金的性质、原则和目标
第二条 性质:合法性、救助性、非营利性。
第三条 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收定支。
第四条 目标:为红十字事业募集资金,构建红十字公益服务体系,救助城乡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博爱一日捐”活动捐款和日常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的善款。
第六条 救助范围
本辖区内城乡特困群众遭遇突发性灾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困难群体、患有白血病、败血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病综合征、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救助对象申请人道救助时,须向县红十字会提供就诊医院的当年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交费发票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5寸照片1张和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医保报销证明及保险机构赔偿证明复印件,为确保真实性,结算及报销赔偿证明复印件须出具留存原件单位的有效证明等;
2、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向县红十字会领取《清河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一份)。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居委会、镇政府、村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县红十字会。
3、救助对象同意其姓名、疾病、救助情况在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否则不予救助。
第八条 资金审批
1、救助资金本着以收定支,按申请日期先后进行救助、每季度审批一次的原则进行。
2、大病救助资金的审批:由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审核,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九条 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原则上救急不救贫,同一种原由,被救助人只能救助一次。
(1)大病救助标准: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的额度,及新农合补偿结算或医保报销及保险机构赔偿后自付医疗费的额度,酌情给予救助。
①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给予4000元的救助。
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至10万元,给予3000元的救助。
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至6万元,给予2000元的救助。
④低保户、残疾人、五保老人、孤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至3万元,给予1000元的救助。
(2)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视困难、伤病程度给予适度倾斜救助,根据上述救助标准,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追加救助。
①家庭成员失业或多人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者;
②参加抢险救灾或为救护他人遭致伤残者,造成家庭困难的;
③18岁以下患有: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尿毒症大病的困难群体;
④家庭成员中有积极参与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献爱心助人为乐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经县红十字会审批给予救助者,其救助款的发放按照财务规定严格履行领款和签收手续,有关审批表由县红十字会存档。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公正无私的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或超越范围的求助者应予耐心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救助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建立救助资金财务工作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河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0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