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司法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清河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
1.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
建立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
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宾阳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宾阳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