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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进贤县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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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房屋出租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房产承租人交付租金时,应向出租人或转租人索取发票,否则,因此造成的流失税款,由承租人缴纳。

第四条 纳税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县地税局依法办理出租房产税源登记。

出租房产发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姓名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税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出租房屋拆迁或其它情况终止租赁合同的,房产出租人凭房产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向县地税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提供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纳税人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

第七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以及按税法规定应申报的其它税费。

第八条 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租金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并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5日内凭《房屋租赁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于收讫租金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款项凭据的次月15日内一次性缴纳。

纳税人自有营业用房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还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值的配套设施。

单位和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或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照4%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可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以合同记载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地税局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标准,以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标准为计税依据核定其应纳税额:

1.拒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的核定,由县地税局根据出租房屋所处地段、用途及出租面积进行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单位租金核定标准×房屋出租面积

单位租金最低核定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县地税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县地税局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县地税局应加强房屋租赁信息的搜集整理,依法对个人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或承租人应当配合,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县地税局应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住建、法院、文化广播和乡镇(居委会)等部门的联系,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地税征收”的综合治税原则,实现出租房产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出租房产税收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应将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征明材料,每季度传递至地税部门。

(二)住建部门应制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对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租赁合同,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书,每季度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地税部门。

(三)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对地税部门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积极执行。

(四)地税部门通过媒体对纳税人进行欠税公告,县文化广播部门应及时公告,加大欠税曝光力度。

(五)公安部门定期清理暂住人口,核发“房屋出租门牌”,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出租房屋登记底册。

(六)乡镇(居委会)应掌握本辖区内出租房屋的明细信息,每季度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地税部门。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进贤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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