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保监局《关于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15〕1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生猪养殖业快速发展,规模化、产业化不断提升,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育肥猪保险,对降低养殖经营风险,杜绝病死猪乱抛乱丢、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人们身体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
三、组织实施
育肥猪保险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畜牧局负责做好保险工作的推动和协调;县财政局负责各级财政资金的监管及保费补贴的结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具体负责全县辖区内的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落实。为使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响龙 县委常委
常务副组长:王桂珍 副县级领导
副 组 长:陶向荣 畜牧局局长
熊鸣飞 财政局副局长
付 琴 国寿财险进贤支公司经理
成 员:各乡镇分管领导、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胡荣青、财政局农财科科长潘青川、畜牧局畜牧站站长邹建煌、人寿财险进贤支公司查勘员晏伟高、徐结永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具体工作落实的监督等。
四、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生猪数量达到1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生猪数量达300头(含)以上;
(四)投保育肥猪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五)育肥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县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六)符合上述投保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五、保险期间
育肥猪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出栏,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采取单独投保或集体投保(以村委会为单位)两种方式。
六、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主要疾病和疫病:中毒、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魏氏梭菌病、猪流行性感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李氏杆菌病、副猪嗜血杆菌病、大肠杆菌病、猪痢疾,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其应激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政府扑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七、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为500元;保险费率为4%,即每头育肥猪保险费为20元,其中:…财政补贴10元,省财政补贴4元,县财政补贴2元,养猪户承担4元。
八、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所有报案受灾养殖户必须在出险后24小时内通过95519或4008695519专线向保险公司报案。
(一)免赔偿:每次保险事事故育肥猪死亡数等于1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死亡数大于1头,保险人按实际死亡数进行赔偿。
连续24小时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育肥猪可作为一次事故计算,超过24小时的则按每连续24小时为一次保险事故计算。
(二)观察期: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猪只,免除观察期。
(三)理赔计算: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保险育肥猪的保险金额、尸重以及育肥猪的正常出栏体重(为常数100公斤)计算赔偿:
1.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育肥猪尸重/100公斤。
2.若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
(四)保险育肥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50%计算育肥猪死亡数量。
(五)如育肥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六)保险人要将病死保险育肥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