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景德镇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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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五、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等。

六、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

七、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二)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明确驾驶员、合乘者和合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三)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

(四)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五)不得提供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

(六)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七)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八、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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