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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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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城市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浮梁县、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除军事、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外,对其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纳入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范畴,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划拨权益价款。

二、划拨权益价款收取标准

土地划拨权益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省及省以上土地报批规费、勘测定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费用,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及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一)划拨权益价款标准综合考虑各片区土地报批、征地等土地取得成本大幅增加的因素,参考各片区产业形态及土地市场状况确定。原则上依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所确定的片区范围,划拨权益价款标准分为:1、竟成镇、西郊垦殖场区域65万元/亩;2、吕蒙乡、鲇鱼山镇区域45万元/亩;3、丽阳镇、荷塘乡区域25万元/亩。如使用国营枫树山林场土地,视项目坐落区域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军事、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公共项目给予扶持,原则上不收取划拨权益价款,但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包含省及省以上土地报批、征地补偿、勘测定界、养老保险等费用)。

(三)经市政府同意,划拨用地使用已收储的土地,如收储成本高于所在片区划拨权益价款标准的,按收储成本缴纳价款。

(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框架的扩展,区域土地成本费用随新增建设用地规费、片区综合地价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而动态变化,原则上市政府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时,同步调整各片区的划拨土地权益价款标准。

三、划拨权益价款收取机制

(一)划拨用地单位执市政府用地意见文件或会议纪要及规划红线图,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用地。

(二)市财政局城市资金管理办公室专门设立划拨用地权益价款缴费账户。申请用地单位按照用地所在片区范围的划拨权益价款,全额缴到财政专户。

(三)征地报批涉及的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用地报批规费、图件费用等,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从市财政局城资办缴费专户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安全。

(四)划拨用地单位在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用地后一周内必须全额缴清划拨权益价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准备材料并报省政府审批,待省政府批准用地后再行办理供地、登记、发证、报建等后续手续。

(五)划拨用地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供地手续,在6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否则,市政府将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划拨用地,缴纳的划拨权益价款不予退回。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108日公布的《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实施意见》(景府办字[201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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