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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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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湿地在净化水质、保持水土、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湿地产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加强湿地保护对于保障我市生态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重要景观为目标,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提升科研、监测、科普能力及管理水平为重点,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科学管理,分类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促进湿地保护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三)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江西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确保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和重要生态景观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形成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在对现有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的基础上,重点保护好昌江河、乐安河、共库以及玉田湖国家级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使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生物资源衰退、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使湿地保护管理和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保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加强湿地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加大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力度。要将湿地科学知识和湿地生态文化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普及生态文明知识。通过大力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认识湿地、保护湿地的生态文明意识。

(二)加强湿地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湿地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区域的湿地管理办法。要加强湿地普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营造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湿地保护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综合能力。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对现有湿地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湿地,坚决制止侵占和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开展湿地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逐步将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天然湿地数量和总面积不下降,生态功能基本稳定。

(四)建立湿地评审制度。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公园。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因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五)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中长期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分区、分期、有序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要与国土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六)开展退化湿地修复。要尊重湿地自然规律,将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植物分布区域、饮用水源地的天然起源退化湿地作为重点修复区域。优先选择一批在湿地退化初期和可恢复阶段的湿地,在适合的水文条件下,采取自然恢复措施,实施抢救性修复。对于破坏严重的人口密集区湿地,可建设近自然的人工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状况。要加大湿地监测站、点建设,开展湿地生态有效保护和资源动态监测,适时发布《湿地生态状况报告》。

(七)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要积极探索妥善解决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矛盾的方法,改变湿地资源低价值、不科学、不规范的利用方式。要在湿地保护规划的指导下,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大特色湿地产品培育力度,满足社会需求,增加群众收入。要利用独特湿地景观资源,结合湿地科普教育,湿地文化,依法依规开展与湿地承载力相适应的湿地旅游,吸引社会对湿地的关注,提升旅游品质,使湿地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湿地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协调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应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管理机构。

(二)强化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水务、农业、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改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湿地保护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增加湿地保护项目的预算内资金投入,要与林业部门共同搞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制定和推进工作,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湿地保护的财政政策;环保部门要做好湿地水环境监测、湿地建设环评工作,加强对湿地污染的防控、治理和查处力度;水务部门要做好水资源的管理、规划和利用,把湿地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管理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加强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种植结构调整,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管,指导做好畜禽粪便、废水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防控,特别是要抓好重要湿地的禁牧工作;建设部门要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规划部门做好湿地规划编制工作;国土部门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在国土资源配置中确立其地位,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湿地数量不减少;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有关工作。

(三)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将湿地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湿地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湿地监测站(点)建设、湿地规划编制、湿地认定、湿地机构能力建设、科普教育、退化湿地修复等工作顺利开展;将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确保国家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探索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国际资金和先进的理念、技术,广泛吸纳民间资金,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

(四)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估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由市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对各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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