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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景德镇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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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景德镇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市政府确定实行市级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灯杆;

(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六)城市规划区以及市政府确定实行市级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道路两侧(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国(省)道等公路);

(七)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

(八)公示栏、阅报栏、路名牌等;

(九)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的规划、设置、审批、出让、管理等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的规划、设置应充分听取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户外广告建设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拍、挂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负责出让金的收取。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除返还投资公司的投入成本及收益外,全额上缴市财政,再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返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项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应当遵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科学制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并将出让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后实施。严控区的户外广告出让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不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开始起算。

第十条  对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位,出让方负责设定合理的底价和保证金标准,并将设定的底价和保证金标准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

(一)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宇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二)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新增设的户外广告位可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三)除上述两项规定的方式外,对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位可采取挂牌的方式出让。如两个以上广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以相同报价摘牌的,再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四)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当在户外广告出让方案经过批准后的20日内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路段及具体位置;

(二)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规格、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取得程序;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受买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可参加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的中标人、拍卖的受买人、挂牌出让的竞得人,应当在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受买人或竞得人在成交确定的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出让方签订成交合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的中标人、拍卖的受买人、挂牌出让的竞得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持《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有偿使用出让金缴纳凭证、户外广告有关送审材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版面自合同书确定之日起,连续空置不得超过60日。

竞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在有效期限内不得转让出租,否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无条件收回另行拍卖。经营期满,收回经营权重新拍卖。在同等竞标价格条件下,原中标人、受买人、竞得人竞拍享有优先权。

中标人、受买人、竞得人应严格按照户外广告的设置、材质、画面、灯光、规格等具体要求进行设置。经营期内中标人、受买人、竞得人设置、更换广告画面应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必须达到20%~30%

第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待批准设置期满后收回其使用权,并将其使用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进行出让。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依法依规予以收回,并将收回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进行出让。

第十九条  按照《景德镇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方案》和《景德镇市户外广告控制规划方案》设置户外广告时,占用产权单位的城市公共场地或建筑(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竞标成交价的适当比例返还相关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有偿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并由出让方对广告位使用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对广告位使用权人有约束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中明确告知,并在《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中予以约定。

有偿出让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有偿出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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